• 设为首页
  • 繁體中文
  • 办公接口
  • 登录
  • 注册
网站首页 单位概况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在线办事 业务信息 政策法规 网上互动 专项工作 网站地图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结果公开 >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bet365电脑网址 2017-07-11 16:01浏览: 次
      当事人:周XX
      住址(地址):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刘靛行村胜利村民组10号
      我局于2017年2月21日对你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刘靛行村胜利村民组349平方米土地建板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4年6月,潢川县弋阳办事处 刘靛行村胜利村民组10号村民周XX,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刘靛行村胜利村民组土地349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面积为133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为216平方米,用于板房建设,现已建成。该地块符合潢川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询问笔录》;
      3、《土地违法现场照片》;
      4、其它证据等。                         
      本机关已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接到告知和(听证告知)后三个工作日未向我局对你下达的告知和(听证告知)处罚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4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处以非法占用的133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款:1330元整,处以非法占用的216平方米其他土地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款:648元整,共计:1978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潢川县南城信用社(潢川县财政局,账号:71322515640012)。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潢川县人民政府或者信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电话:3931941
地址:宁西路
 



(责任编辑:亚玲)

随机资讯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关于宁西铁路增建二线中武汉铁路局非法占用土地建设问题查处情况通报

ICP备案:豫ICP备14019498号| |豫公网安备41152602000005号

© 2016-2017 bet365电脑网址 版权所有

网站维护:bet365电脑网址信息中心  友情提示:请使用IE10浏览器或360极速模式